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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联社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  信息来源:黔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发布日期:2010-05-31  浏览次数:559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的意见

各办事处,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工作,建立和谐的劳务关系,使劳务派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劳务派遣用工的目的
劳务派遣员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聘用并与其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全省农村信用社推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用工的灵活性,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的需要,是增强农村信用社员工的活力,提升整体竞争能力,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信用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用工机制的重要举措。
二、劳务派遣员工使用范围
各联社(行)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比例不得超过本联社(行)员工(含派遣员工)总数的40%。对派遣员工原则上安排在营业网点柜台或工勤岗位工作,工作特别优秀的,可安排从事客户经理、会计等岗位工作;符合县联社(行)岗位竞聘条件的,可参加本联(行)的岗位竞聘。
三、劳务派遣员工招录条件及程序
(一)招录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
2.热爱农村信用社工作;
3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录用标准;
4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经济、金融、财会、计算机、法律、市场营销及相关专业;
5.年龄在26周岁以下。
(二)招录程序
全省农村信用社劳务派遣员工的招录采取集中招录和零星招录的办法进行。集中招录由省联社统一组织实施,零星招录由办事处组织实施。即各联社(行)根据当年岗位需求,在核定的派遣制员工比例范围内提出招录计划,于2月28日前报办事处,办事处于3月15日前报省联社,省联社以各联社(行)上报的计划,统一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联社(行)在年中因其他因素缺编需要增加劳务派遣员工的,须将计划报办事处,经省联社批准后,由办事处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按照农信社“凡进必考”原则,对招录劳务派遣员工要经笔试、面试、政审和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为农信社劳务派遣员工。
四、劳务派遣员工的待遇
(一)享有参加联社(行)组织的有关劳动安全知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技能的培训。
(二)享有联社(行)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按规定享有的假期与本联社(行)员工的待遇一致。派遣制员工可依法参加本联社(行)工会组织。
(三)工作期内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派遣员工的缴费额度由各联社(行)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
(四)劳动派遣员工每月基本劳务费按不低于1200元(不含个人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的标准确定,绩效奖金标准由各联社(行)根据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岗位的现实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具体的工资调整幅度及标准由各联社(行)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制定的调整方案应事先报办事处审查备案。
派遣员工基本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而作为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可以由本联社(行)支付。
五、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
(一)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联社(行)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要求。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4.不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5.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8.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
(二)各联社(行)受劳务派遣单位委托,按本联社(行)员工年度考核要求,对派遣员工德、能、勤、绩、廉的考核要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和考核办法,客观、公正评价派遣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表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对在联社(行)服务时间满两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劳务派遣员工,可参加省联社每两年组织的一次业务知识考试和思想政治素质考核,考试占60%,考核占40%,各联社(行)可按参考人数自行确定转为合同制员工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对转为合同制员工的,在信用社从事劳务派遣的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为工龄。以此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归属感、目标感和对企业的忠诚度,稳定队伍。
六、其它要求
(一)各联社(行)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前,必须先确认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交一份至联社(行)存档备查。
(二)各联社(行)对派遣员工违反第五项第一款规定的处理,不得直接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名义,而应以退回派遣单位的名义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三)各联社(行)不得直接以工资的名义向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报酬的支付应写明“代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字样。
(四)各联社(行)受派遣单位委托,可为劳务派遣员工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五)各联社(行)在2009年8月31日以后,未报经省联社批准而自行录用的劳务派遣制员工,不实行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因此出现不稳定因素的,由联社(行)自行负责。
(六)各联社(行)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九年十月十五日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910月16日印发
共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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